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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9点半——2019年余杭区产业政策66条细则终于出台!

发布时间: 2019-07-05    发布作者: 浙理网

关于《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说明


《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围绕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提出了6个方面66条政策意见。现将该政策意见具体条款说明如下:

一、实施大孵化器战略

(一)支持各类创新空间建设

1.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器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服务平台标准化、服务内容国际化的孵化器集群建设,大力引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升孵化器专业服务水平。根据孵化器认定级别、运营面积、公共配套、服务能力、入孵企业质量(引进人才、研发投入、产值税收)等情况,每年给予孵化器创建主体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将孵化器创建主体纳入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范围,引导基金投资规模最高可达1亿元,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创建单位实际投入资金的30%

2.提升孵化器创建水平。孵化器入驻企业年实缴税金每满1000万元,给予孵化器创建主体10万元奖励。鼓励运营商推荐孵化器内毕业企业在余杭区产业化或购置商务办公楼宇,每成功一家,按企业地方贡献的5%—1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年。

3.加快推进特色小镇、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1)对通过省级验收命名的特色小镇,给予属地镇街、平台20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级验收命名的特色小镇,给予属地镇街、平台10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特色小镇产业发展。对特色小镇建设规划确定的红线范围内产生的土地出让、财政收入,在返还属地镇街、平台的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2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2019-2020年每年安排4000万元用于支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二)支持孵化项目加快发展

4.支持顶尖人才项目孵化落地。对引进诺贝尔奖、院士及同等待遇者领衔的项目可享受安家费、天使梦想基金、研发补助、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具体政策条款另行规定。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1亿元项目资助。

5.支持海内外人才项目孵化落地。对通过区级评审的海内外人才项目,研发阶段可享受三年最高600万元研发补助(生物医药项目五年最高1000万)、最高150万元工作场所租金补助,产业化阶段享受三年最高500万元设备补助、最高150万元工作场所租金补助,以及最高2000万元的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优化完善人才项目初始阶段资助方式,对通过区级评审的海内外人才项目,可申请最高1000万元天使梦想基金资助。研发期满后进入产业化的海内外人才项目,视同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享受相应政策,即按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对经认可的市级及以上双创大赛前三等次项目,可免评并就高一等次享受相应层级政策支持。

6.加大鲲鹏企业培育力度。对于市场估值认定的鲲鹏企业(估值10亿美金及以上)、准鲲鹏企业(估值1亿美金及以上)及鲲鹏计划培育企业(估值3亿人民币及以上),根据研发人才、设备购置以及经认定的研发服务外包等研发投入,分别给予三年累计最高1亿元、3000万元、600万元补助,并优先给予产品应用推广、活动经费支持、知识产权保护、金融专项服务、要素空间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7.支持各类入孵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实际运营的入孵企业规模、行业类别、发展质量等情况,制定分类补助指导目录,产业平台对商务楼宇入驻企业或运营商按照最高2.5/平方米/天的标准予以补助(工业用地减半补助),区财政按定额或比例对产业平台给予转移支付。对于孵化毕业并在余杭区内成功产业化的企业,再给予三年房租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三)大力发展楼宇经济

8.支持区外企业入驻楼宇。对于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政策。

9.鼓励企业购买商务楼宇。对购买商务楼宇的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按对应补助政策,其补助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按最高3000/平方米标准执行,补助仅限于购买余杭区内重点商务楼宇自用。购房补助按购房当年起分三年兑现。属地镇街、平台负责做好企业购房标准审定工作。

10.大力培育特色楼宇。对特色产业集聚占比超过60%、入驻率超过70%、税收登记率达到90%的特色楼宇,其年度经常性税收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楼宇招商中介或楼宇运营商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完善楼宇配套设施。根据楼宇运营和服务、楼宇设施、楼宇招商、产业集聚、社会贡献等情况,开展商务楼宇星级评定,对星级商务楼宇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四)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12.以政府产业基金助推产业孵化。政府产业基金包括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浙江余杭转型升级基金、各区域基金和上市公司稳健发展基金,运作模式包括子基金模式、让利性直投模式(天使梦想基金、优先股基金、跟进投资基金)、同股同权直投模式。对区内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一般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天使梦想基金资助;出资市场化子基金比例最高不超过30%,出资规模最高不超过3亿元;对单个企业的让利性直接投资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约定股息率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85%;对获得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引导合作的银行进行原则上不低于1:1的配套额度贷款。

13.扩大应急周转金规模。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将政府还贷周转资金规模扩大到3亿元以上,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

14.建立健全政策性担保体系。设立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逐步到位至10亿元,对区内企业按1%的担保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单个项目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

15.强化风险池基金保障。由产业平台、区政策性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三方组成风险池基金,按照442比例注入资金(其中银行不出资,在出现代偿损失后按比例承担20%),各产业平台风险池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五)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16.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行业研发中心、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转移、转化、转让)、知识产权等科研服务平台,以及文化创意公共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公关服务平台和服务联盟。鼓励各产业平台参与、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产业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总投资或支持金额的50%、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其余由产业平台自行承担。

17.支持中介机构服务平台建设。搭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中介集聚平台,对入驻中介集聚平台的财务、税务、法务、专利、人力资源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实际缴纳的窗口年租金(须经核定)予以全额补助;对先进中介机构每年给予最高20万奖励,并在媒体上给予公开表彰奖励。大力引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孵化器专业服务水平。

18.推广使用创新券和服务券。鼓励企业购买技术开发等服务,以发放创新券形式每年给予其实际支出费用的30%、最高2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购买创新创业中介服务,每年度给予最高2万元/家的服务券补助。

19.支持创办各类重大活动。对公共平台、人才强区战略联盟成员单位等组织以整合行业技术、信息、人才等资源、抢占行业制高点为目的,围绕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品牌提升、产学研合作、文旅演艺等举办的各类重大活动,按照活动的规模、等级给予补助。活动影响力主要在产业平台范围内的,单次补助最高20万元(在省级特色小镇核心区块开展的活动单次补助最高30万元);全区每年评定不超过10个影响力在区级以上的活动,单次补助最高500万元。

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一)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20.大力引培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

2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15%予以补助;对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技术(工业设计)中心、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10万元的奖励。

22.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对获得相关科技进步奖并在余杭区产业化的研发成果给予奖励,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我区实施产业化取得突出贡献的,追加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奖励)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23.支持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最高按当年度合同实付资金的20%予以补助,其中建有校企联合研究院的,按不高于当年度合同实付资金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优秀校企合作项目经认定可参照享受区级人才项目政策。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对于在余杭区注册并经所属镇街或平台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及平台搭建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资质的技术转移机构)。探索技术经纪人揭榜挂帅制度,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对科技特派员给予最高10万元项目补助、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

24.鼓励国际科技合作。对于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建设支持。

25.倡导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对通过国家级、省级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工法),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对重大技术装备国内和省内首台(套)项目,按上级有关资助或奖励额度给予同等奖励。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择优确定不超过30个农社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应用项目,给予每个最高20万元奖励。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

26.鼓励知识产权申请、实施与保护。对企事业单位获授权的专利按其属性给予每件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于实现发明专利申请零突破的企业追加奖励5000元。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成功的企业,按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

27.强化知识产权引领示范作用每年择优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每个最高50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贯标优秀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分别给予5万、2万元一次性奖励。

28.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注册在我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功代理企业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授权证书的,按件数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一)深化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29.做强高端软件和集成电路等基础产业。1)加快国际级软件名城创建。区内使用单位首次采购软件产品(软件服务)及解决方案的,给予最高30%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2)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对进行重点支持领域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企业,按其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5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最高300万元给予补助;对集成电路企业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将其实际投入(含设备和软件投入)的资助上限提高到5000万元。

30.壮大信息服务业等优势产业。加快5G技术、信息软件、工业APP、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优势产业发展,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业研发项目,按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研发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300万元。对正式颁布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及其他新一代信息技术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中位列前五位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际相关权威资质认证或国家级机构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或认证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60万元。对取得县处级以上政府智慧应用项目的,按示范项目实施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31.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1)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软件设施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智能化改造项目,按《整体解决方案》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20万元;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制造核心技术与软件项目,每年评选出不超过5个,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研发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200万元。对经区政府认定、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对我区智能制造发展有带动推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评选出不超过5个专业服务(含现代供应链)平台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研发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面向行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再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2)加强工业互联网应用和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建设。对评定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示范标杆企业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被省级以上权威机构认定为智能制造等级二级以上智能制造企业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区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区级及以上上云示范企业和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各级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新模式应用项目,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符合建筑数字化领域产业导向的,三年内给予上云费用50%的补贴,每年最高30万元。(3)引培数字化工程服务机构。鼓励数字化工程服务机构与以supET为核心的“1+N”平台对接。对注册在我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每年按服务我区企业收入的5%给予资助;列入省经信委公布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追加资助2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4)大力推广5G技术应用。对应用5G技术等新一代通信技术的企业,给予通信服务费30%补助,为期3年,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二)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32.提升制造业竞争力。总投资(含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在500万元以上(时尚产业项目、智能制造项目总投资额分别可降至200万元、300万元)的技术改造(含新建)投资项目,按总投资额的4%给予资助;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导向的,追加资助2个百分点;经评定为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智能制造项目的,再追加资助4个百分点;对列入中央省市重点项目库的,再追加资助2个百分点(不重复享受);对列入双百培育计划的,在上述资助的基础上,再追加资助8个百分点。以上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1亿元。对购置符合GB/T12643-2013标准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机器人购置款的6%给予资助,对购置国产机器人的,再追加资助6个百分点。

33.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1)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生物医药企业技术改造(含新建)投资项目予以资助,生物医药企业GMP投入视同其技术改造投资。(2)支持企业研发。对经认定的创新研发项目,新引进的企业按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的30%予以补助,项目扶持期限5年,总计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对为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区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服务机构(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研发服务机构,按年度合同实际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3)鼓励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对新药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批件的,每项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取得临床批件后,进入期、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分别每项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新药注册证书并在区内产业化的,一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1000万元奖励,二类和三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500万元奖励。对申请医疗器械首次注册且获得相应注册证的,若在本区实现产业化,则依据该产品类别,二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三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80万元奖励。被国家、省食药监管理部门认定为创新型医疗器械的,取得注册证后在原有基础上再奖励20万元。(4)鼓励市场开拓。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每品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每品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医疗器械首台(套)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区内医疗机构采购的首台(套)医疗设备,按单台设备采购金额的50%给予奖励(已享受财政补助的,在原补助基础上按单台设备采购金额的20%增加奖励),单个医疗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5)执行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对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的企业,每品种按委托合同财务结算金额的2%给予委托方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获得无关联药品持有人授权委托生产的企业,按该品种每年新增年销售额3%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6)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凡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个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4.推动时尚产业提升发展。1)加大对时尚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对时尚企业申报大企业大集团认定的销售额要求降低至3亿元;在2022年之前,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余杭的时尚企业,在现行奖励基础上追加奖励200万元。对新引进时尚产业总部企业和重点楼宇企业,给予三年内地方贡献80%的奖励,并降低时尚产业新认定总部企业标准,工业企业实缴税收门槛降低至1500万元,服务业企业实缴税收门槛降低至500万元。(2)鼓励小单化柔性定制。对我区服装设计师品牌企业,购买区内小单化柔性定制(≤500款)服务的,按实际支付定制费用的3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加大时尚产业宣传推广力度。每年给予余杭区时尚产业联合会、余杭区家纺产业协会宣传推广费用30%的奖励,最高100万元;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与国家或省市服装协会、服装设计师协会合作举办具有影响力的重大活动。

3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于淘汰企业不再使用且需要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其他构筑物、污染治理设施土建,按照最高不超过评估净值的50%进行补助;对于关停搬迁企业限令拆除的生产用机器设备,按照最高不超过评估净值的40%进行补偿,关停搬迁涉及处置并依法支付在岗职工经济补偿的企业,按规定标准和年限给予适度奖励。

36.鼓励企业绿色发展。1)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2)鼓励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予以资助;在此基础上,年耗标准煤1000吨(含)以上追加1个百分点,年耗标准煤2000吨(含)以上追加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对通过清洁生产验收和水平衡测试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3-8万元奖励。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37.推进文化创意及设计产业创新发展。1)支持重点文创企业(影视、动漫、游戏、数字内容、工业设计企业)发展。对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区外新引进)重点文创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文创企业,可参照区内总部企业政策执行。每年评审重点文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企业(重点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等融合的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部门联合审定,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项目),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新奖励。(2)支持现代传媒业发展。对首轮票房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电影作品,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原创三维电影奖励加倍。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道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集6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卡通上星频道或省级卫视频道播出的原创动画作品,按其在以上电视台销售额给予1:1配套补助,每部作品补助最高50万元。对我区有重大宣传推广作用的影视动漫等原创内容作品,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奖的影视动漫作品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3)支持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对发布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上的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视听作品,实际分成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每部作品最高补助50万元。对年销售总额(出版物或版权授权)在200万元以上的原创漫画作品,按年销售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部作品最高补助50万元。对年度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原创游戏作品(不包括棋牌类游戏),按年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年度授权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网络文学作品,按年度版权收入的5%给予补助,单部作品最高补助100万元。(4)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国家、省资助额度给予同比例奖励。对年度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创产品,按年销售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产品最高补助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对于获得市级以上相关设计奖项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8.加快推进文旅融合和全域旅游发展。1)支持文旅产业规划推广。由镇街(平台)委托编制的文旅产业规划、策划(包括文旅产业发展规划、产品项目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等),按编制经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补助60万元;鼓励镇街(平台)积极宣传本区域内的旅游整体形象、旅游资源以及旅游企业,按总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镇街(平台)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赛事等活动,对主办单位为省级、市级、区级、镇街(平台)的,按照总投资额分别给予不超过60%50%40%3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为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鼓励旅行社向余杭区输送团队。对组织区外团队来我区收费景区(点)旅游、文化演艺体验、在规定旅游饭店住宿的旅行社,按旅行社年度送客量给予奖励。对引进境外过夜游客团队的旅行社,在原奖励基础上,按境外游客人次再给予30/人的奖励。单个旅行社全年最高奖励80万元。(3)提升旅游企业品质。对新评定为3A级(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智慧旅游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际知名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旅行社,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考核通过市级及以上旅游安全标准化重点项目和示范(试点)项目、获得国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旅游商品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6万元奖励。(4)鼓励创建景区村庄、新十百千和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3A及以上景区小城镇(乡镇、街道)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现代农业庄园、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文旅融合示范点等项目,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由省级、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示范村等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省级品牌IP、金名片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的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A级旅游厕所,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美食特色小镇、美食园(美食商业街)、美食店的的镇街平台或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5)鼓励主题藏馆文旅产品加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纪念馆等主题藏馆群建设,对由省级、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力量办主题藏馆示范类项目(含博物馆、文化馆、非遗展示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并向社会免费开放的,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9.提升商贸物流业发展水平。1)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园区(重点物流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对新认定的浙江省星级市场、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绿色农贸市场和5A4A3A物流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2)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的公司制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区外企业在余杭的非法人企业,注册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的,年新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0.5亿元、1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和住餐企业社零贡献在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且当年达到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含)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开展天猫小店等新零售业态的实体店铺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40.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做大做强。对年实际地方贡献20万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地方贡献的60%-80%给予奖励;对出口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仓储、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对企业设立的海外仓和境外营销网络项目,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首次线上交易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销售规模给予10-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国际性、全国性奖项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模式创新并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电商企业,对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给予20%补助;对我区传统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B2B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年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委托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的传统企业,按其产生的基本托管服务费给予最高50%的补助;对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的传统企业,按其产生的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的30%给予补助;对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场地和仓储给予补助;对专业培训机构培育的电子商务学员按1500/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产业集群跨境电商服务商及入驻的金银牌店铺给予补助。

(四)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

41.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1)企业落户奖励。管理公司注册于余杭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注册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发生对外投资,且投资期限超过1个月,按其中单个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2)区内投资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符合余杭区现代主导产业的企业(不包含上市定向增发),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3)财政贡献奖励。对于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余杭区缴纳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分别给予80%70%60%50%50%的奖励;单个企业单个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或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退出时所缴纳的所得税,企业分红个人股东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高按其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

42.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加强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对服务本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担保机构享受年度补偿最高1000万元;对担保机构提供较低综合担保费率给予保费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43.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投放的涉农贷款、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由区财政进行适当的贷款风险补偿,按年日平均贷款余额给予最高0.8%风险补偿。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年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总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44.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个人股东再投资。1)支持中小企业股权融资。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非控股母公司)投资且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入驻众创空间的,投资额门槛按1000万元),对企业个人股东给予奖励。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按最高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比例按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80%确定;股权转让所得如不能提供再投资余杭证明的,按最高不超过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比例按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40%确定。(2)支持企业并购重组。上市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收购我区企业,对被收购企业个人股东再投资给予奖励。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比例按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100%确定。股权转让所得如不能提供再投资余杭证明的,按不超过并购额的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比例按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60%确定。(3)支持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募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40万元;对发行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企业,按发行金额的1‰给予费用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4)鼓励个人再投资。我区企业(房地产除外)以净利润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股权转让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对个人股东纳税后三年内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按最高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比例按其现金分红、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40%确定。

(五)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45.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壮大。1)对完成的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的单位,按项目研发实际到账金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2)对获得国家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根据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档次,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4)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一类单位、二类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含新审批和重新审批);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的一级单位、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含新认定和重新认定);对取得装备承制A类资格、B类资格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含初审和续审)。(5)对牵头制定并获得军工领域国军标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奖励。(6)对获得国际、国内航空领域适航认证企业(包括向具有适航认证的国际、国内企业提供产品的一级供应商资格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六)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46.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1)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可按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可按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2%费率计取。购房者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确定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10%。(2)支持建筑数字化领域技术发展应用。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数字建造平台结合BIM技术,应用深度和广度满足设计、施工、运维需要的项目,按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进行收费,纳入建安费。鼓励构件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过程中使用BIM技术。区外政府示范项目参照信息服务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3)支持企业晋升资质。对当年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由二级升为一级的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4)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建筑业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区内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2000万、3000万、5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5)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参建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6)积极引进优秀建筑总部企业。对整体搬迁至我区的特级建筑业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整体搬迁至我区的一级建筑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47.培育上市企业。1)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A股拟上市企业分阶段、按进度给予奖励:对列入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按实际支付中介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完成股改并报上市辅导备案后奖励100万元;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上市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余杭,按实际投资余杭金额的5‰予以奖励。上市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现金分红、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对企业成功境外上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2)鼓励企业新三板及场外市场挂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交易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已挂牌企业成功转板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补足差额。(3)加强上市挂牌资源引进。区外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我区的,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我区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4)优化资源要素配置。鼓励区上市及上市培育企业盘活存量用地:通过股权收购方式盘活存量用地的,按盘活土地面积给予5万元/亩的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直接购买存量土地的,按土地交易所缴纳的税收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5)鼓励上市挂牌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余杭,按实际投资余杭金额的5‰予以奖励。(6)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我区上市公司实施对外并购,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发挥上市公司稳健发展基金(凤凰基金)作用,纾解上市公司困境和支持上市公司并购优质项目。

48.集聚总部企业。1)对于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按其年纳税额超基数部分地方贡献的60%给予奖励,第一年基数为企业前三年实缴税收平均数的110%,第二年、第三年基数分别递增10%(电信运营、烟草、电力等行业除外)。(2)对于新引进总部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对获得区内土地资源配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减半执行上述奖励,或者确定税基,按最高不超过其年纳税额超基数部分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3)支持总部金融机构落户,对在余杭区新设或从区外迁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在浙江省辖区或更广范围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金融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基金管理、金融控股、资产管理等金融企业总部,根据其实收资本规模、总部功能等情况,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

49.支持双百企业。从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含)的重点工业企业、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冠军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科创型龙头企业及上市公司中确定100家重点培育对象,按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超基数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在销售收入1亿元(含)-5亿元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根据发展速度、税收贡献等指标综合评定100家重点培育对象,按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超基数增量部分的70%给予奖励。

50.扶持小微企业。1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上规后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增幅保持15%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追加奖励30万元。(2)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最高给予1%的奖励。

51.打造优质企业。1)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成功创建浙江制造品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2)鼓励参与标准化工作。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单位、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全国性团体标准及浙江制造标准)、省市地方标准(包括市级以上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的研制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制定的同一级别多个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制定该级别的3个标准进行奖励。标准修订项目均以减半奖励。(3)鼓励争创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评选余杭区政府质量奖,每次评选3-5家获奖企业或组织,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4)表彰奖励优秀企业(企业家)。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税收贡献和增幅、产业导向、科技创新、资产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等指标综合评定,择机评选一批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并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投资人)进行奖励。

五、全面扩大对外开放

52.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对企业参加省、市一带一路或新兴市场自办展、重点展的,摊位费全额补助(含省市部分),其中自办展每个展会配套补助人员费2万元(东南亚人员费补助减半);参加区级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的,每个标摊补助摊位费3万元,最高补助5个标摊,且每个标摊配套补助人员费2万元,最高补助4万元(东南亚地区的人员费补助减半)。其余境外展会,每个标摊补助摊位费2万元,最高补助6万元。以上展会,参展面积达36平方米及以上的,特装费给予50%的补助,单次最高补助30万元,全年最高补助50万元。经备案的参加区级重点支持的境内展会,按5000/标摊的标准给予摊位费补助,最高补助10个标摊。参展面积达36平方米及以上的,特装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对经备案的境内外抱团展会公共布展费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2)鼓励企业提高出口类保险参保率。对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险,按其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对出口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按小微企业政府联保模式,保费给予80%的补助。对企业当年支付的资信调查费给予50%的补助,重点贸易摩擦市场给予全额补助。企业出口负增长且幅度大于全区的,展会和出口信用险补助减半享受(贸易摩擦重点企业除外),当年出口降幅超过50%的企业不予补助。(3)鼓励企业利用海外营销渠道扩大进出口规模。对企业设立境外展示中心、专卖店及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每个项目补助期限三年。(4)加强出口企业品牌培育。支持企业境外商标注册及产品认证,对企业境外商标的注册费以及出口产品境外认证产生的认证费及检测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各类境外品牌宣传推广,对在境外媒体宣传企业或产品品牌的企业,给予宣传费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5)支持企业防范和应对风险。对企业及行业商、协会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措施中所支付的律师费,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6)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对年进口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公共性保税仓库,给予经营企业15//平方米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为期3年。对进口国家鼓励的技术及产品的企业,每进口1美元补助0.05元;进口大宗商品及消费类产品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每进口1美元补助0.03元,第二年度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再补助0.02元。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7)进一步挖掘出口增量。加大出口贡献奖励,对当年出口增幅达到或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且新增出口额在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加大对出口新主体的培育,对近三年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年自营出口额首次实现1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机电高新产品出口的,再奖励5万元。(8)进一步加大外贸配套服务力度,扩大外贸体量。鼓励注册在我区满一年的货代物流企业,按服务标箱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多式联运绿色物流模式,降低出口物流成本。对企业采用水水中转的出口标箱运输费,按标箱数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30万元。

53.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对批准设立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按照每实际出资1万美元奖励500元(并购项目奖励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每年境外投资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并购项目最高3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54.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500元人民币;对含嵌入式软件产品出口的机械、电子等其他企业,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300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55.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对新引进符合余杭区产业发展导向外资产业的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实到外资不低于500万美元的,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内按最高不超过其每年比上年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的70%给予奖励;新引进(含增资)符合余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产业项目,给予最高三年100%房租补贴。

六、打造国际人才高地

(一)加大各类人才引进培育力度

56.健全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补助管理机制。优化完善全区A-F类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建立健全按应纳税所得额、股权市值等市场化认定人才机制,完善相对应资金补助拨付方式。人才在获得非上市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申请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地方留存部分不少于60%予以激励。自主申报成功的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国家、省、市、区400万元配套奖励以及最高300万元安家费补助;自主申报成功的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省、市、区280万元配套奖励以及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或安家费补助;自主申报成功的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市、区130万元的配套奖励以及最高8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安家费补助;引进的国家、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享受最高120万元、10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安家费补助。自主申报成功的国家、省级国内高层次人才可获得100万元区级配套奖励,并分别享受最高120万元、100万元购房补贴或安家费补助。对被认定的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根据上级要求予以全额配套。

57.鼓励柔性引进国外智力。对入选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的人才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入选专家给予个人每次5万元生活补助。对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年薪6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60万元,企业奖励不设上限,对入选的外国专家,给予个人每次10万元生活补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友谊奖称号的外国专家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58.加大中青年人才引进力度。实施省市区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对入选省“151”“131”“139”计划的人才给予最高16万元奖励。对我区入选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的人才,给予每年15万元工作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项目无偿资助和连续三年房租补贴。优秀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择优资助。对认定的市区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最高100万元建园奖励。定期评选信息经济、电商等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大学生创业人才,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对入选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的,给予50万元培育资金。对来我区大学生见习实训基地参加社会实践、见习实训的海内外大学生,不限户籍、高校所在地实现补贴发放全覆盖。

59.加大技能人才支持力度。对新评定为高级工、技师的个人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的高级技师给予3年每月1000元补助。对入选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优秀技能人才的给予1万元奖励。被评定为浙江省、杭州市首席技师的,分别给予每人3万元、2万元奖励。开展百行百匠百赛技能竞赛活动,给予获奖者(含团队)最高5万元奖励。对聘为区级职业技能带头人的给予5000元特殊津贴。对认定的区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最高10万元建设补助,考核优秀(合格)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吸纳技能应届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或机构,按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等次,给予最高1000/人培训补助。

60.鼓励中介引才。建立余杭区千里马驿站,聘请余杭伯乐,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补贴,给予工作站最高50万元经费,符合上级要求的海外驿站按上级资助标准给予1:1区级配套支持。对推荐顶尖人才入驻我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引才奖励;对推荐人才入驻我区,并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省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个人或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引才奖励;对推荐高层次人才团队入驻我区,并自主申报入选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个人或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引才奖励;对推荐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驻我区并成功产业化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引才奖励。

61.加大院士专家、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力度。对新确定的区级院士(专家)指导站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市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在获得杭州市资助后给予1:1区级配套资助。对区级院士(专家)指导站、市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考核合格的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助。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区级建站奖励,在站期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两年16万元日常经费,给予不低于10万元科研奖励;进站博士在站期间给予每年最高18万元生活补助。出站留余杭(来余杭)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60万元补助。

(二)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62.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建立生活安家补贴、租赁补贴、购房补贴、人才公寓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对来余杭工作的全球高学历毕业生给予3年最高8万元生活安家补贴。对往届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6年、1080/月的租赁补贴。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20万元购房补贴或4000/月租赁补贴。鼓励各平台、镇街筹集可拎包入住人才公寓,供符合条件的人才租赁居住。创造条件为人才落户提供帮助。

63.服务人才子女就学。积极创造条件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帮助。E类及以上人才子女就读区内学校的,按照相对就近等原则统筹安排入学。非余杭户籍的E类及以上人才(机关事业人员除外)子女就读区内义务教育段优质民办学校的,最高给予每生6万元补助。

64.提供就医体检服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对一就医保障服务。在部分医院实施国际医疗保险结算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E类及以上人才可享受每年1次的健康体检。每年组织D类及以上人才参加国内学术休假活动,对E类及以上人才发放每次最高3000元的旅游券

65.提供交通出行便利。积极为有需要的人才提供小客车竞价摇号代办服务。对市级评定的D类及以上人才,通过竞拍方式获得小客车上牌指标的,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

66.营造尊才爱才浓厚氛围。定期开展区级人才奖、重才爱才优秀单位评定工作,每次评定一批杰出人才、突出贡献人才、优秀中青年人才以及领军型人才团队,对人才个人分别给予每人2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领军型人才团队给予每个30万元奖励。

七、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和《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918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公共服务平台和在技术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和国家相关资质认证的奖励项目,实行等额配套奖励。

(三)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本政策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四)原则上,本政策意见涉及奖励资金,上级已有奖励的,本政策奖励标准含上级资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

(五)此前我区有关产业扶持和奖励政策文件停止执行。涉及各部门的行业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另行安排。

(六)在本政策意见有效期内,全区各职能部门、产业平台原则上不得另行出台新的产业扶持政策。

(七)本政策意见自2019725日起施行。具体条款由相关职能部门、产业平台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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