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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4/04 发布作者: 浙理网
要求:以下满足其一:
1.文件实施之日起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市外注册资本(募集资金)3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税收贡献达到或超过300万元。
2.文件实施之日起引进且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文件实施之日前引进且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元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3.文件实施之日起引进,在政策有效期内于江干区范围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文件实施之日起引进,年度纳税达到或超过100万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4.文件实施之日起引进且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文件实施之前引进,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元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纳税额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5.文件实施之日起直接投资江干区企业且实际投资期限大于一年的江干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区外股权投资企业(与江干区政府投资基金合作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除外)。
6.文件实施之日起引进,近三年内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含)以上且实际投资期限超过1年(含)以上且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被投企业;文件实施之前引进,近三年内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含)以上且实际投资期限超过1年(含)以上且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元的被投企业。
7.文件实施之日起引进,近三年内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含)以上且实际投资期限超过1年(含)以上,租用办公用房或在政策有效期内于江干区范围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被投企业。
8.文件实施之日起引进,近三年内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含)以上且实际投资期限超过1年(含)以上的被投企业。
9.文件实施之日起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被收购或兼并重组的企业。
10.文件实施之日起推荐并引进近三年内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含)以上且实际投资期限超过1年(含)以上被投企业的第三方机构(与江干区政府投资基金合作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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