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 杭州 [切换城市]
您好, 欢迎访问浙理网 企业一站式服务共享平台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发布时间: 2018/04/11 发布作者: 浙理网
要求:
1. 符合《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的财政性资金;
(3)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年检、年审、监督检查等;
2. 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3. 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当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 万美元)。
上一篇: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 | 公共服务篇:开启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新篇章
下一篇: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 | 创新发展篇: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