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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关于组织开展中央支持重点服务进口业务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截止时间2018年1月15日

发布时间:  2018/04/11    发布作者:  浙理网

要求:

1. 符合《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的财政性资金;

3)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年检、年审、监督检查等;

2. 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3. 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当在2016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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