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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 | 财税篇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 财税支持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

发布时间:  2018/04/11    发布作者:  浙理网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相较于2002年制定的原《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规定的措施上更加细致,也更具可操作性。


在财税支持方面,新促进法总结了国家近年来各类财税扶持政策的实践经验,重点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三方面对财税支持相关政策作出规范。 




加强财政资金支持作用

新促进法第八条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新法通过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强化了财政专项资金与统筹推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之间的密切联系。同时,新促进法中增加了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200410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03年,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整体划转至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首次在中央财政安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在此之后,财政部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先后多次对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重点等内容作出调整:20089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08年,发改委中小企业局整建制划转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方面。

20144月,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将涉及中小企业的各类扶持资金整合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由“点”向“面”转变,重点支持改善小企业集聚区创业、改善技术改造与企业升级服务、改善信息服务与运行监测、改善培训服务环境、以及支持和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等方面。

20157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支持范围又进行了一次调整,支持方向调整为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完善服务体系、改善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优化、促进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下一步,伴随着新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工信部将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结合新法中有关规定和精神,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式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使专项资金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强化税收优惠扶持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出台了包括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等一系列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提供帮助。




本次修订的新促进法中,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如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同时,还增设有功能性的税收扶持规定。在创业扶持方面,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在创新支持方面,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通过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相关政策的长效性和持续性,并做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这对于培育市场主体、打造新的发展动能,具有重要的现实功效和长远意义。 


此次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原法颁布十五年后再次修订出台,充分体现出国家从多方面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给予重视与支持,工信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结合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积极开展有关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财税支持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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